(一)為依法設立的企業;蕪湖公司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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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專職從業人員不少于3名;

(三)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歷或許從事會計工作不少于三年,且為專職從業人員;
(四)有健全的代理記賬業務外部標準。
代理記賬機構從業人員該當具有會計類專業基礎知識和業務技藝,可以獨立處置根本會計業務,并由代理記賬機構自主評價認定。
本條第一款所稱專職從業人員是指僅在一個代理記賬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人員。
第五條 請求代理記賬資歷的機構,該當向所在地的審批機關提交請求及下列資料,并對提交資料的真實性擔任:
(一)一致社會信譽代碼;
(二)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歷或許從事會計工作不少于三年的書面承諾;
(三)專職從業人員在本機構專職從業的書面承諾;
(四)代理記賬業務外部標準。
第六條 審批機關審批代理記賬資歷該當依照下列順序操持:
(一)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完全或不符合規定方式的,該當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求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完全、符合規定方式的,或許申請人依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該當受理請求。
(二)受理請求后該當依照規則對申請材料停止審核,并自受理請求之日起10日內作出同意或許不予同意的決議。10日內不能作出決議的,經本審批機關負責人同意可延長10日,并該當將延伸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三)作出同意決議的,該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10日外向申請人發放代理記賬許可證書,并向社會公示。審批機關停止全掩蓋例行反省,發現實踐狀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依法撤銷審批并給予處分。
(四)作出不予同意決議的,該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書面通知該當闡明不予同意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請求行政復議或許提起行政訴訟的權益。
第七條 申請人該當自獲得代理記賬許可證書之日起20日內經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碎向社會公示。
第八條 代理記賬機構名稱、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發作變卦,設立或撤銷分支機構,跨原審批機關管轄地遷移辦公地點的,該當自作出變卦決議或變卦之日起30日內依法向審批機關操持變卦注銷,并該當自變卦注銷完成之日起20日內經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碎向社會公示。